
本报讯(记者 赵明 通讯员 李敏嘉)市民廖女士没想到,和快递员的一场口角之争,竟会给自己带来数千元的损失。日前,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快递小哥曾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以案件提醒市民,冲动的后果很严重。
“怎么车子又被划了?”不久前,廖女士陆续发现停在自家店面前的奔驰车上频繁出现划痕,起初她怀疑是熊孩子恶作剧,或是自己不小心剐蹭的。可每日新增的划痕,让她的怀疑指向有人故意为之,“最开始是车胎,接着是后门,就我的车遭殃,旁边的车都没事。”
为揪住始作俑者,廖女士在店面前安装了摄像头。果不其然,几天后廖女士再次发现车引擎盖及副驾驶车门位置新增了划痕,调看监控后她发现竟是熟人所为——给自己送过快递的曾某。8月中旬,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
经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曾某作案目的是泄愤报复。此前因为投送快递一事,他和廖女士有过争执。为了报复廖女士,他7月至8月期间,三次用剪刀划伤破坏廖女士的车,导致汽车右前轮胎破损、引擎盖及车门等多处的车漆刮花。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即修复价值为8595元。案发后,曾某赔偿了廖女士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征求被害人意见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曾某系初犯,且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人际交往或商业往来时,摩擦往往不可避免。检察官提醒市民,在产生矛盾时,请理性先行,多些包容和理解,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勿逞一时之快,因一时冲动损坏他人财物泄愤,激化矛盾。一念之差,极有可能被愤怒蒙蔽双眼,将自己置于犯罪的境地,在酿成恶果后追悔莫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编:周冠成
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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